科学研究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07-01   发布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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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进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平顶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4556银河国际线路测试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二级学院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应当尊重并支持学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推动学术交流,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校和学院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具有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和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对于在编在岗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教授人数少于7人的二级学院,可推荐副教授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作为补充人选。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我校在编在岗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院符合委员条件的人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院院长负责组织本学院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应多于委员人数的2/3。每届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基础上产生,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教科研办公室),秘书由学院教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十一条  增补委员人选按本章程有关条款遴选产生,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二级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教师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以及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保密。

(六)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七)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方案。审议学科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学院在学科工作方面拟作出的重要决策等;

(三)科学研究。评议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评议学院在科研工作方面拟作出的重要决策;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奖项;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的调研、考察和建议等。

(四)师资队伍建设。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六)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平台建设方案、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等;

(七)审议学院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八)学校、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审议各类人才引进人员、包括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特聘教授、名誉(客座)教授等的聘任人选;

(三)按照学校职称评审办法的规定,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四)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五)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并做出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建议;

(六)学校、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后,列入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负责组织会议,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或评定。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科研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决定重大事宜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3天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经复议的决定如还有异议,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形成由主任委员签发的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制定或修订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经校长审批后,校科研处备案,方可发布。校学术委员会可提议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

拟推荐名单:

 

 

主任:李青彬

常务副主任:刘沛松

副主任:李松田,赵干卿,韩永军

秘书长:罗晓强

委员:贺国旭,郝成君,程国斌,程世平,王莉,曹云丽,曹可生,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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